在婚姻中最大的過錯莫過于一方出軌,甚至還和第三人結婚,這樣的行為不僅有違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且還會觸碰法律的紅線。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在有配偶的情況下和他人同居,屬于婚姻中的法定過錯,是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之一;而在有配偶的情況和第三人結婚,那么就會構成重婚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004年,盧某與丈夫付某經人介紹相識,兩年后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兒一女,后夫妻感情不和,盧某外出打工。盧某與丈夫付某結婚時只有19歲,因未滿法定結婚年齡,遂辦理了一張與其年紀不相符的臨時身份證與丈夫辦理了結婚手續。在外打工過程中,盧某認識了工友楊某,同居一段時間后,盧某用真實身份信息,在未與丈夫付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楊某進行了結婚登記,后生育一子。雙清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被告人盧某與自訴人付某登記結婚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使用了虛假的身份證或戶籍資料,但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愿的表示,且被告人盧某在二十歲之前沒有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故盧某與付某之間的婚姻關系有效。盧某在與付某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楊某登記結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法官在此提醒,夫妻感情不和,應選擇理性合法的處理途徑。切莫一時沖動,作出讓自己悔恨終身的決定,到頭來不僅婚姻破裂,還有可能踏入監牢,得不償失。同時,夫妻雙方也應多學習《婚姻法》,在守法的基礎上,打好自己的“婚姻保衛戰”。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盧某和付某結婚時雖然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是無效的,但是隨著兩人年齡的變大,在達到法定婚齡之前沒有人申請婚姻無效的,那么在兩人達到法定婚齡時,無效的婚姻即變為有效。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滬律網指出:重婚罪是指公民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而又和他人結婚,或者在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而與之結婚,在后一種情況下,即使公民自己本身沒有配偶,也構成重婚罪,但如果在不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而與之結婚,則不構成重婚罪,只有對方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