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之間因為遺產繼承的問題協商不成而引發糾紛的現象屢見不鮮。那么,在法定繼承情況下,遺產應當如何分割呢?上海繼承律師指出,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繼承的遺產份額相同,但是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分得更多的遺產份額。
被繼承人張某去世后,沒有留有遺囑。其繼妻王某、張某與原配妻子的三子女之間因繼承產生糾紛,王某將幾位子女起訴至法院,要求多分遺產。庭審中,王某表示,張某去世前一直由其照顧,理應多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經審理查明,王、張二人結婚二十余年一直共同生活,在張某患病后一直由王某負責照顧,王某盡了主要的扶養義務。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對張某的遺產,由王某適當多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王某作為張某的配偶,在張某患病后的確有扶養的義務,這是王某應當做的,但是法律為了鼓勵有扶養義務的人能夠更加積極地履行扶養義務,允許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享有更多的遺產份額。
《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滬律網提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因此其繼承的遺產原則上也應該是相同的,但是從現實的諸多因素考慮,對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繼承人,減少其繼承的遺產份額,而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扶養的繼承人,增加其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