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表示不續約了,上周沒多想簽了離職證明,記載了離職原因是合同到期不續,以及離職日是下周12月11號。今天查出來身患重病需要長期在家休息,主治醫師開了長期病假單。我現在能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要求公司延長勞動合同直至醫療期滿嗎?
已經簽訂了離職證明,就表示勞動關系終止了,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能延長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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