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分三次向別人借款,并以自己的名義寫下借據。后來到期未能履行債務,并在此期間與妻子離婚。因為丈夫一直不償還債務,債權人一直催債且上訴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擔債務履行責任。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錢某與鐘某經人介紹認識,2013年,鐘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分三次向錢某借款30萬元,鐘某向錢某出具借據,載明借款人為鐘某,后鐘某僅還款48000元。2018年5月,鐘某與譚某辦理了離婚登記。錢某幾經催討,鐘某仍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于是錢某將鐘某、譚某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該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借款人鐘某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雖然該筆借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譚某表示對該筆借款并不知情,也并未在借條上簽字。同時,債權人錢某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確系鐘某、譚某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舉的債務,且根據本地生活水平,該筆借款數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該筆借款應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譚某不需要為此債務負責,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滬律網提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對外債務和所得財產原則上在離婚時由雙方共同承擔,平均分配。對于以個人名義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債務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