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取保候審期間生下一女嬰,后在監獄服刑期間,女嬰身患多病無人照顧,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權,指定他人為監護人。上海撫養律師認為父母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當子女無法得到照顧時,法院可以撤銷監護權,指定別人為監護人保護小孩的權益。
2018年6月29日,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請人為民政局的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法官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女嬰是其母親王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生下的,王某作為母親,在孩子出生后,將其獨自留在醫院長達數月,醫院聯系不到女嬰家人,最后只能將孩子送往福利院。如今,王某因販賣毒品正在監獄服刑,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而女嬰身患多種疾病,急需治療。為保護女嬰的人身權利,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判決撤銷王某的監護資格,指定區民政局為女嬰的監護人,并由區政法委牽頭,聯系相關部門成立“護苗小組”,專題解決后續相關問題。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父母應當扶養未成年子女,養育其成長,但是對于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可以撤銷其監護權。本案中王某生下女嬰但卻在監獄服刑,小孩無人照顧又身患疾病,法律可以主動撤銷監護權,并由政府部門采取措施,給予小孩足夠的保障。
滬律網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滬律網提示: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當監護人不能活著沒有履行監護義務的時候,法院可以依法撤銷監護權,并指定監護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母親服刑不能照顧,政府幫助處理嬰兒的監護問題,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