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有老人在生前將自己的房產、存款等財產以遺囑的形式留給孫子女,孫子女拿著爺爺奶奶留下的遺囑,理所當然地認為在爺爺奶奶去世后,他們的遺產就歸自己所有了。然而,上海繼承律師特別指出,如果孫子女沒有在爺爺奶奶去世后二個月的法定期限內行使該項權利,就視為放棄繼承。
李明的爺爺早在幾年前就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存款等全部合法財產由李明繼承。爺爺去世后,李明沒有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在爺爺去世一年后,李明的姑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繼承其父名下的房產、存款等財產。最終,法院判決爺爺名下的房產、存款等合法財產由李明的父親和姑姑共同依法繼承。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我國繼承法中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規定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因此爺爺通過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留給孫子,屬于遺贈,而遺贈是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的兩個月內做出表示,本案中李明在爺爺去世一年后還沒有辦理繼承手續,那么應當視為放棄了遺贈。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滬律網提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屬于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是在法定期間沒有表示的就視為接受繼承,而通過遺囑的方式將遺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則屬于遺贈,遺贈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表示的就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