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代理婚姻案件過程中,有些夫妻曾在他人或律師主持調解下達成過書面的離婚協議,但在辦理前,一方又突然反悔,這種情況時有發生,或者是已辦理了離婚手續,一方對又反悔,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分割。下面對這個問題解釋一下,但僅代表一般情況的看法:
1、對于前一種情形,離婚協議的內容對男女雙方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對于夫妻雙方自愿解除的內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可反悔不同意離婚但對于該協議的“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同意離婚”部分內容,應當作為堅持離婚一方的法庭證據,法院會綜合當事人陳述和證據作一個判離還是不判離的決定。對于雙方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包括價值和項目,應當作為法庭的證據,具有一定的效力。但對于原協議內的分割方式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經審理后會依法重新分割。
2、對于后一種情形,若后悔一方在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這一款情形不包括離婚后,發現另一方離婚前仍有隱藏財產未分割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