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離婚時約定女兒由父親撫養,并且母親不需要撫養撫養費,但隨著女兒上了初中,生活開支的加大,父親一人撫養女兒在經濟上有些困難,因此女兒便向法院起訴母親,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那么這一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上海離婚律師回答到:在此情形下,女兒仍然可以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的內容并不能成為母親對未成年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依據。
何甲與周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4年10月在民政部門自愿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何乙的撫養權歸男方,女方不付撫養費。何乙目前就讀于初中一年級。2019年6月,何乙訴至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撫養費。法院認為,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雖然離婚協議中約定何乙由其父親何甲撫養,周某不付撫養費。但是,離婚協議系何甲與周某之間的約定,具有相對性,周某不能以此作為拒絕履行對何乙撫養義務的理由。何乙有權要求其母周某履行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不受父母離婚協議約定的妨礙。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何乙的自身需求、何甲和周某各自的負擔能力,判決被告周某從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何乙撫養費200元,至何乙能獨立生活時止。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父母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并且另一方不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這樣的離婚協議并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仍然可以向不支付撫養費的父或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后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的撫養費,是其應盡撫養義務的體現,盡管父母的離婚協議可以約定其中一方不撫養子女并且也不需要承擔撫養費,但是其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仍然存在,因此法律仍然給予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向該方父或母要求支付撫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