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母親在兒子結婚后,為兒子和兒媳買房出資,兒子也和母親簽訂了借條,在兒子和兒媳離婚后,兒子兒媳認為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不存在著債務,母親無奈之下,將兒子和前兒媳告上了法院,那么這筆出資究竟是贈與呢還是借款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父母和子女的金錢往來不能一概的以贈與視之,要結合證據和事實來認定。
被告王某和胡某于2013年9月25日結婚,2015年由于二人買房差首付款和裝修款,原告呂某即被告王某的母親代二人支付了部分房款和裝修款。購買房屋登記在王某和胡某名下,2019年7月24日,二被告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胡某所有,并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債務。現呂某舉示了王某個人在款項支付后出具給呂某的落款為2015年2月12日的首付款170000元借條一張和落款為2015年9月25日的裝修款150000元借條一張,以及案外人代原告支付購房款的銀行記錄、原告支付裝修款和購買裝修材料的收條、定貨單等,起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320000元。本案中,原告認為其代兒子和前兒媳支付的房款和裝修款的行為系借款,而被告前兒媳認為系贈與,雙方對此爭執不休。審判人員對此分歧也比較大。第一種意見認為是贈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的應當認定為對被告雙方的贈與。原告在代二被告支付購房款和裝修款時并沒有借款的意思,王某與原告系母子關系,王某個人在事后補的借條證明力弱,而且王某與胡某的離婚協議中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債務。同時,借條載明的金額沒有款項支付的證據,應認定借貸關系不存在,故原告出資的行為系贈與。第二種意見認為是借款。事后補的借條不影響借款的性質,司法實踐中有很多先支付款項后出具借條的情況。原告現已舉示借條和原告的出資是用于二被告購買房屋和裝修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的離婚協議中確認雙方沒有債務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被告認為原告的出資系贈與,其應當承擔證明為贈與的舉證責任。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呂某為王某和胡某購房出資,在沒有明確指出該出資只是贈與給王某一方的情況下,該出資應當視為是對王某和胡某雙方的出資,但是本案中存在著王某和呂某簽訂的借條,因此若簡單地根據司法解釋來認定該筆出資屬于贈與,則對原告呂某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被告王某出具的借條雖然只有其一人簽名,并且金額遠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是原告已經證明了這筆借款是用于被告夫妻房屋購買和裝修,二被告也認可了原告的出資事實,因此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都對原告有償還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