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法律上,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能按照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分為兩種,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在法律上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但是上海婚姻律師認為這并不能說明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后,未成年的繼子女都還能夠要求繼父母承擔撫養費。
李父喪偶后帶著幼子李某與張女士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在一起生活多年。現因感情不和,李父起訴要求和張女士離婚,并訴請張女士承擔李某的撫養費。張女士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承擔李某撫養費。本案中,對于張女士是否需要承擔李某撫養費的問題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女士應承擔的撫養責任。李某雖然不是張女士的親生兒子,但是李父與張女士辦理結婚后,李某也隨父與張女士一起組建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一起,李某與張女士之間已經形成了擬制血親繼母與繼子關系,這種關系在法律上等同于母子關系,張女士對繼子李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第二種意見認為:張女士不應承擔李某的撫養費。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雖然張女士和李某共同生活了多年,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撫養關系,那么張女士和李某的關系就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但是若要求張女士在離婚后還對李某承擔撫養費,似有不公平,而且張女士本身也不愿意支付撫養費。因此,張女士不應當承擔李某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三條: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滬律網提示:法律上雖然將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但是從實際來看,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往往是由生父母撫養,若繼父母此后還要對繼子女支付撫養費,則對繼父母實屬不公和不現實,當然特殊情形或者繼父母自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