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丈夫生病住院期間,在未告知丈夫及其家人的情況下私自返回了娘家居住,并且在娘家居住期間還生下了一個女兒,但是夫妻倆的感情算是走到了盡頭,法院也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婚姻來之不易,需要夫妻兩人的共同維護和相互扶持,這樣婚姻才能走的長久。
丁某和年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兩個月后便草率結婚,在2018年1月23日依法登記結婚,同年2月1日依鄉(xiāng)俗舉辦了結婚儀式,后開始共同生活。由于雙方系包辦婚姻,婚前互相了解不夠,沒有任何感情基礎。婚后,兩人一起在丁某父親的電焊鋪內幫忙。期間,雙方夫妻感情一般,后丁某生病住院時,年某以自己干活累為由,私自離開居住的電焊鋪。丁某及家人顧及其安危,選擇報案處理,但未果。然而十幾天后,年某的娘家打電話說年某已回娘家,得知年某安全丁某及家人終于放心,丁某家人讓年某到醫(yī)院看望丁某,但年某明確表示拒絕,使得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期間,雙方未有任何聯(lián)系。2018年年底,年某給丁某父親打電話讓到醫(yī)院里抱孩子時,丁某及家人才得知年某懷孕生孩子一事,后丁某及親屬兩次前往年某娘家規(guī)勸其回家未果,且其拒不讓丁某抱孩子。丁某便向法院起訴離婚,結束這段名存實亡的婚姻。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婚后短暫的生活中因雙方未處理好婚姻家庭關系,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了兩個月后回到娘家,被告在發(fā)現(xiàn)懷孕后久居娘家,雙方在處理婚姻家庭關系方面方法欠妥,導致婚姻關系完全破裂,確無和好可能,原告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原、被告雖然共同生活時間短,但被告現(xiàn)已生育一女兒,且女兒一直在被告身邊生活,女兒應由被告撫養(yǎng)為宜。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本案中,丁某和年某之間的夫妻感情本就一般,在丁某生病期間,年某在未告知丁某及其家人的情況下而返回娘家,并且對丁某不聞不問,從這可以看出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jīng)極為的脆弱,沒有再挽回的可能,因此法院這才判決雙方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滬律網(wǎng)指出:年某在回娘家居住期間生下了女兒,雖然其在處理和丁某的婚姻時有一定的過錯,但是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剛出生不久的女兒由年某撫養(yǎng)更為的合適,因此法院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同時,判決女兒由年某來撫養(y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