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協議離婚后,女方不滿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而起訴男方,要求重新分割財產,但是法院并沒有支持其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究其原因指出,不是所有的財產分割協議都能被撤銷的,其不僅受到時間的限制,即需要在離婚后的一年內提起訴訟,而且還僅限于一方在簽訂協議時被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
白某和張某本系夫妻,生育一女張某某。2019年1月18日,雙方因性格不和,協議離婚。離婚協議內容為:一、女兒張某某由男女雙方撫養,初中階段每月由男方給女兒生活費1000元,高中階段每月由男方給女兒生活費2000元。二、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一套、客運站汽車一輛都歸女兒張某某。房貸由雙方共同償還,車貸及外債由男方承擔等等。但隨后,白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屋一套歸自己所有,客車則歸張某所有,白某認為離婚以后,婚生女張某某跟隨自己生活,自己照顧飲食起居上學接送,但是張某未按協議內容履行給付子女扶養費的義務,自己這么做是為了維護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權益。張某辯稱,白某所述不實,因離婚后女兒仍與其共同生活,由其撫養,故沒有另行給付撫養費的必要。對于離婚協議中的房屋及車輛均不同意重新分割,應按離婚協議約定歸女兒所有。法院認為,本案中,涉訴房屋及車輛均系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登記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原告自認訂立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情形,故該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因離婚協議中已明確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及車輛均歸女兒張某某所有,且被告不同意變更該協議,故原告提出撤銷離婚協議中第三項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內容,并進行重新分割的主張,于法無據,依法應予駁回。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所涉的《離婚協議書》是真實有效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原告在沒有被欺詐和被脅迫的情形下,而起訴要求撤銷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訴訟請求當然不能被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當事人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可以分為具有人身屬性的協議(即自愿離婚以及涉及子女撫養的協議),和具有財產屬性的協議(即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的協議)。其中,具有人身屬性的協議是不能被變更或者撤銷的,具有財產屬性的協議則只有在一方被欺詐或者脅迫時才能被撤銷或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