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按照同居關系處理,那么在解除同居關系后,給付彩禮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酌情返還彩禮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彩禮是否可以被返還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了法律上的婚姻關系以及在締結婚姻關系是否共同生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
2013年底,小安(男)與小云(女)經人介紹相識,兩人覺得相見恨晚,于是在2014年初按農村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在舉行婚禮時小安便給了小云彩禮39800元。婚禮后,雙方也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就安心地過起了夫妻生活。愛情的甜蜜使得二人的生活起初非常如意,2014年底,小云為小安生下了一個兒子,兒子的降生給這個家庭增添了幾分喜色,同時也引發了雙方的家庭糾紛,小云和小安開始為生活瑣事不斷爭吵。終于,在2015年3月一次大的爭吵過后,二人便開始分居生活,曾經的戀人自此形同陌路。分開之后小安越想越氣,便將小云起訴到法院,要求她返還當初給付的彩禮。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間共同生育了一個兒子,考慮到小安的經濟收入等情況,最終判決小云酌情返還小安彩禮13930元。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小安和小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只是辦理了婚禮,兩人并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因此兩人的關系只能按照同居關系來處理,因此小安支付彩禮的目的并沒有實現,在兩人分手時應當返還部分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的目的在于男女雙方能夠形成夫妻關系,這種夫妻關系不只是事實上的,更是法律上的。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不能算真正意義上的婚姻,即使在事實上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不能認定為形成了真正的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