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的期間,一方出了一部分首付款,由另一方出大部分的款項,并且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應當如何分割呢?
谷某某未婚,谷某某和陳某某在陳某某丈夫過世后,經人介紹相識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至今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1月17日,陳某某的女兒谷某購買了一套房屋,2011年1月18日,房屋過戶登記在谷某名下。2012年12月27日,陳某某購買一套房屋,首付款為137996元,其中谷某某出資39000元,其余由陳某某女兒出資,并于2013年5月27日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登記義務人為陳某某,剩余房款100000元采用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按揭三個月后,2013年9月24日,谷某掉自己所有的那套房屋,出資提前償還,該房屋尚未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2019年8月20日,谷某某、陳某某因感情不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達成分手協議,協議約定“陳某某給谷某某賠付70000元當場履行(已履行),雙方好講好散,以后各不相干”。2020年2月27日,谷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對自己和陳某某同居期間的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同居期間財產糾紛已經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同居析產雙方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被告已按協議履行了義務,賠付給原告的70000元,實屬被告陳某某給原告谷某某雙方同居期間共有財產的補償,故原告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