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中存在磕磕碰碰是難免的事,在下面案例中,這對夫妻的感情因為子女雙雙溺亡而更是跌落到低谷,在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后,法院經過審理,并沒有準予雙方離婚。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有很多的矛盾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去面對和解決的,通過離婚的方式來逃避是不可取的。
張某和趙某系夫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尤其是在兩人共同生育的孩子都因溺水身亡,這讓原本就不穩定的婚姻更加雪上加霜,兩人至今已經分居三年多,張某曾在2018年提起離婚訴訟,但被法院駁回,如今張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結婚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間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實屬正常,特別是在孩子溺水身亡后,夫妻雙方更應該相互扶持、相互關心、關愛與照顧,共同撫平心中的創傷,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雙方都應冷靜思考各自在共同生活中的缺點和不足,發揮各自的長處,改正自己的錯誤,共同為建立美滿幸福的家園而攜手并進。雖然張某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判決駁回,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張與被告感情已徹底破裂,未提供其它合法有效證據,不予認定;原告請求離婚,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認為:張某和趙某之間的夫妻感情因孩子的去世而受到了極大的影響,但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誠如法院的判決,夫妻倆更應當互幫互助,度過這個心理上的難關,共同繼續生活,離婚并不能解決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在離婚訴訟中,審查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地破裂是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主要依據,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有很多,像本案這種特殊的情況,雖也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但是還沒有達到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法院是不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