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和丈夫結婚十年。婚后與丈夫父母、丈夫之弟同住。三年后,夫妻雙方購買了徐匯區(qū)的一處房屋,該房首付20萬元,貸款60萬元。之后,丈夫執(zhí)意將其父母的戶口遷入新居。
丈夫平日應酬頗多,絲毫不顧家,為此,雙方經常爭吵,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去年夏天,丈夫向韓某提出離婚。為了得以順利離婚,丈夫書寫了保證書一份,承諾將婚后共同購買的徐匯區(qū)房屋歸韓某所有,由丈夫歸還貸款。事已至此,韓某便同意離婚,今年年初,雙方簽署民政局的自愿,取得了。
離婚后,前夫反悔離婚前所作的保證,明確表示:“當時,為達離婚目的,我才同意此房歸你。其實,并非我本意,保證書是無效的,而且,這套房屋內有我父母的戶籍,是大家庭共同財產,不能歸你所有。”韓某覺得婚姻非兒戲,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包括對房屋歸屬的處理,都要對彼此負責,不能出爾反爾。因而,為了維權,韓某將前夫告上了法庭。在此提出了她所擔憂的幾點問題:
(1) 韓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前夫所稱的“大家庭共同財產”?
(2) 前,前夫親筆寫的保證書,承諾將徐匯區(qū)的一套房屋歸韓某所有,是否有效?
律師講堂
房產歸屬問題在婚姻案件中十分敏感,困擾著很多不幸的家庭。今天,在此先根據韓某咨詢的案例,提供法律釋疑。以后會陸續(xù)和廣大讀者探討一些婚姻案件中所引發(fā)的房產糾紛,供大家參考。
韓某擔憂的第一個問題,是有關婚姻糾紛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韓某和前夫婚后共同購買的徐匯區(qū)的該套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因為該套房屋,是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xù)期間所購買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7條所規(guī)定:“夫妻在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顯然,該套房屋是他們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用工資、獎金或生產、經營的收益所購買的,系雙方共同財產。
至于,您前夫所稱的“大家庭共同財產”,在法律上無此概念,更無法律依據。也不能僅以其父母戶口在內為由,主張大家庭共同共有該套房屋,這種說法難以得到法庭的支持。
韓某所擔憂的第二個問題,會成為這場訴訟案件審理的焦點。
其前夫離婚前親筆承諾他們在婚姻存續(xù)期間所購房屋歸妻子所有的保證書,是合法有效的。顯然,其前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他寫的保證書及其作出的承諾,應視為其真實意思表示。況且,雙方已經協議離婚,之后,其前夫拒絕履行承諾,顯屬不當。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其前夫反悔承諾的行為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韓某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按照合同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對上述條款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顯然,其前夫以合法的形式將該套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韓某,就不能再反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