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陳是陳老先生的獨子,出于父子之情及其他因素的考慮,陳老先生將自己上海市區的房屋和大部分積蓄贈與小陳,自己到較偏遠的地區居住。但當陳老先生想搬回老房居住時,卻遭到小陳的強烈反對。為此,陳老先生將兒子小陳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與小陳之間的贈與關系,并返還房屋及錢。
【案情】
陳老先生早年與妻子離婚,兒子小陳從小由陳老先生撫養長大。2012年左右,考慮到只有一個兒子,也為了避免以后可能繳納的遺產稅等問題,陳老先生將自己唯一的一套位于上海市區大約140平方米的房屋贈與了小陳。
2015年1月,小陳提出嘉興某地一樓盤正在開發,小區環境優雅、配套齊全,適合老年人養老居住。在小陳的建議下,陳老先生先后以現金、轉賬等方式給了小陳120萬元,小陳即購買了嘉興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小陳名下。之后,陳老先生搬到嘉興生活。
隨著時間的推移,陳老先生的身體一年不如一年,2017年10月更是做了心臟搭橋手術,身體狀況更是每況愈下。嘉興房屋由于地處偏遠,醫療、生活條件非常不方便,而小陳之后又購買了房屋,上海市區的房屋則對外出租。陳老先生遂向小陳提出搬回上海老屋居住,小陳堅決反對。陳老先生在未經小陳同意的情況下,自己通過開鎖公司打開房門,進入房屋,因租客報警,陳老先生未能搬回。之后,雙方為此產生隔閡,矛盾不斷激化,不再往來。
2019年3月,陳老先生將兒子小陳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與小陳之間的贈與關系,并返還房屋及錢。
【各方觀點】
陳老先生認為上海市區的房屋及120萬元是自己贈與小陳的,但小陳在獲得房屋和錢后,卻拒絕行贍養自己的法定義務,造成自己老無所依、居無定所。因此,自己有權提出撤銷與小陳之間的贈與關系,并要求小陳返還房屋及錢。
小陳對父親贈與自己房屋和錢沒有異議,但小陳認為自己沒有不履行贍養義務,父親居住在嘉興生活安定,自己平時也會去探望父親,并不定期為父親買些物品、給些生活費。因此,不同意陳老先生要求返還房屋和錢的要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老先生主張小陳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據此,駁回了陳老先生要求撤銷與兒子小陳之間的贈與關系,并要求返還房屋及錢的訴訟請求。
【分析】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陳老先生基于與小陳的父子之情,自愿將位于上海市的房屋和120萬元贈與小陳,小陳亦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成立并發生法律效力,贈與財產的權利人已經發生轉移。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陳老先生是否享有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律師分析認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但需滿足四個條件:第一、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這里的扶養義務應理解為廣義上的扶養,包含贍養義務。第二、受贈人拒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第三、受贈人有扶養能力。第四、贈與人應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1年內行使撤銷權。
陳老先生與小陳父子之間確實存在諸多矛盾和隔閡,導致小陳給予父親的關心、慰藉等贍養義務方面一段時間內存在消極表現,但不足以證明小陳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理由如下:
1、雙方由于上海市區房屋居住使用的問題產生了分歧和矛盾,小陳作為房屋的產權人有權對房屋的占有、使用進行支配,考慮房屋系陳老先生無償贈與,雙方應積極溝通、處理爭議,但陳老先生在未經小陳同意的情況下,通過開鎖公司打開房門,對于激化矛盾亦存在過錯。
2、嘉興房屋一直由陳老先生居住使用,小陳并未要求其搬離,這也是小陳履行贍養義務的一種方式。小陳雖表示拒絕陳老先生居住上海房屋,但未造成陳老先生居無定所。
3、陳老先生現已退休,具備醫療保障和穩定的退休金,贈與行為未造成其生活和經濟惡化。
4、在矛盾激化之前,小陳平時也會去探望陳老先生,并不定期為其買些物品、給些生活費,雙方關系尚可。
鑒于撤銷贈與的理由不成立,陳老先生只能面對敗訴的結果。
【結束語】
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小陳作為陳老先生的兒子,應感恩父親對其的撫養、支持和幫助,以及贈與自己的房產、積蓄贈的情義,體諒為人父母的辛苦,主動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上,小陳對陳老先生忠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應積極主動地修復父子親情,履行對父親的贍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如小陳確有逃避或拒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形,陳老先生仍有權在法定期間內請求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