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老人結成黃昏戀,男方出資170多萬元給女方的兒子購買房屋,在男方去世后,男方的親生兒子將女方的親生兒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還購房款。盡管女方的親生兒子找了幾個證人,用以證明男方和其母親關系融洽,170多萬元的購房款是贈與給自己的,但是法院沒有認可這些證言,判決女方的親生兒子需要返還這筆購房款。那么,在法律上,如何界定贈與和借貸呢?
朱某和張某均為離異,各有一個兒子。2015年兩人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身體不好的朱某和張某母子一起生活。張某對朱某照顧有加,也承擔了他的醫療費和伙食費。因三人所住房屋面積過小,張某兒子小張決定購房出去居住,張某稱朱某當時在得知后主動提出幫助小張購房,共支付用于購房的170多萬元。2018年初,朱某暫時結束了和張某母子的同居生活,因病返回家中,由親兒子小朱來照顧。在2019年2月,朱某去世。小朱在辦理完父親的喪事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小張歸還此前父親為其墊付的170余萬購房款。小朱向法院主張認為父親是借錢小張買房,作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自己有權向小張主張返還債務。小張則稱,朱某在自己和母親的陪伴下身體和精神都得到很大改善,朱某也因此自愿將自己的個人合法財產贈與他,二人之間屬于贈與關系。張某也表示:朱某曾表示想和她們一起生活,并且朱某回廈門后未向其母子提過還錢,因此朱某的行為是自愿贈與。
在庭審中,小張請來了證人銀行工作人員小俞出庭作證,朱某從2012年起就從小俞處購買理財產品。2015年10月,朱某有一筆100萬元的理財要到期,朱某稱這筆理財款到期后準備給小張買房。小俞還稱,朱某告訴他,兩人同住的費用都是張某出,找她就相當于找個保姆。對于小俞的證言,小朱表示并不認可。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提供的證人證言尚不能直接證明朱某有明確贈與款項的意思表示,因此應當返還墊付款項。小張對此表示不服并上訴。二審中,小張又請來了三位證人出庭作證。三人均表示朱某曾在公開場合稱愿意出錢給小張買房子,還稱朱某多次表示小張就是他的“小兒子”。但二審法院認為,這些證人的證言都不足以證明小張的主張,因此駁回其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問題1:如何認定本案中朱某給小張的購房款是贈與還是借貸呢?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657條對贈與的解釋:“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果朱某給小張的購房款是屬于贈與,那么前提條件是小張需要證明朱某在轉讓款項時應當是具有明確的贈與意圖,但由于朱某在當時是否具有贈與的意圖是主觀的,小張請來的證人提供的證言,雖然能夠證明朱某和張某以及小張的感情較好,但是不足以證明朱某轉給小張的購房款是基于贈與的意圖,所以小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涉案款項不能被認定為贈與的,而是應當被認定為借貸關系下的款項。
問題2:該筆購房款是借款,那么小朱為什么能夠要求小張返還呢?
律師指出:依據《民法典》第1122條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既然涉案款項被認定為借貸關系下的款項,那么就屬于朱某的債權。朱某去世后,因為沒有留下遺囑,所以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小朱作為朱某唯一的法定繼承權,有權繼承朱某的所有遺產,其中也就包括了對這筆款項的債權,因此小朱可以要求小張返還這一筆購房款項。
問題3:我們應當如何避免本案例中的這種情況呢?
律師表示到:假設在本案中朱某確實是將購房款項贈與給小張的,那么就應當通過對贈與進行公證的方式,將贈與的主觀意圖通過公證的方式產生法律上的效力,那么贈與的事實就能完全明確且不能被推翻了。這一案例也告訴我們,無論是在借貸還是在贈與的過程中,最好都要明確其事實,避免在今后因借貸和贈與的難以認定而產生更多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