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婚內出軌,和第三者同居,還向他人借款,給第三者買房所用。在男子和原配妻子離婚后,債權人因男子沒有歸還借款,所以起訴男子償還債務,還一并將男子的前妻也告上了法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從本案的情形中很明顯可以看出,這筆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男子的前妻是沒有義務償還的。
2012年5月份,徐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為第三者雷某某購房向熊某某借款11萬元,并同時出具一張借條。借款期間徐某某與左某某是夫妻關系,2012年6月兩人因第三者雷某某協議離婚,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均歸被告左某某所有,協議未涉及該筆11萬元的債權。后因熊某某一直追問徐某某還錢未果,遂向被告左某某追款,發現左某某與徐某某已經離婚,且被告左某某表示對該筆債務毫不知情。熊某某屢次要求徐某某還本付息均未果,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徐某某應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由于被告徐某某未按約定歸還借款,致使本案糾紛的發生,被告應承擔責任。被告雷某某雖未在借條上署名,但徐某某所借款項是用于為雷某某購房,雷某某是該筆借款的受益人,雷某某與徐某某同居生活期間財產混同,該筆借款系徐某某為與雷某某雙方共同事務所借。故雷某某也應對借款承擔償還責任。被告左某某在借款債務發生時與徐某某是夫妻,后來協議離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理應共同償還,但徐某某所借11萬元是用于為雷某某購房,而非用于左某某與徐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故左某某無需對該筆借款承擔償還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如以最新的司法解釋為據,再結合本案的事實,則足以認定徐某某向熊某某所借的款項不是用于徐某某和左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左某某也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所以左某某無須對該債務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債務要成為夫妻債務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中的一個:第一、債務的產生系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除此之外的債務都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只能請求借款人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