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同居多年,也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后因雙方感情不和而分居數十年,女方于是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以兩人構成事實婚姻為由而準予兩人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的當事人所形成的事實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其婚姻效力視同于登記結婚的婚姻效力。
原告莫某與被告覃某于1987年2月經人介紹認識,大約一年后兩人按農村習俗辦了結婚酒席,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構成事實婚姻。二人婚姻期間共生育有一個女兒、二個兒子。由于兩人婚前了解不夠,婚后發現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1993年冬,原告帶著女兒離家出走到北海市打工,1996年因被告不撫養兩兒子,原告只好帶著兩個兒子到北海,之后一直在北海居住,與被告長期兩地分居至今。原告認為原、被告分居18年之久,兩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雖然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1988年到1993年期間,二人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該案應按事實婚姻處理。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原告離家出走18年,期間兩人沒有任何聯系,互不往來,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使夫妻關系長期處于分離狀態。原告起訴認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提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所形成事實婚姻的時間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之前,并且已經完全地滿足了事實婚姻的實質要件,所以雙方的事實婚姻是為法律所承認的婚姻,在兩人感情破裂后,法院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滬律網指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不承認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后所形成的事實婚姻,但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前所形成的事實婚姻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是有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