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和丈夫結婚四十年,沒想到在丈夫去世之后,被丈夫的前妻以重婚罪告上了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女子和丈夫的婚姻構成重婚,婚姻系無效。上海婚姻律師針對此案例指出,女子的丈夫在和女子的婚姻存續期間,和其前妻的婚姻關系在法律上還沒有解除,因此即使女子和丈夫已經結婚四十年,其婚姻仍然是無效的。
宋先生原有妻室,后來因與前妻汪女士感情不和,經親友調解兩人于1967年私下“解除婚姻關系”。宋先生于1974年經媒人介紹又與鄰村女子沈女士舉行了婚禮,二人婚后生育了三個子女,并于2004年12月6日到沭陽縣民政部門拿了結婚證。宋先生后來因病去世。2014年1月10日,宋先生的前妻汪女士請求法院宣判宋先生與沈女士的婚姻關系無效。汪女士訴稱,自己與前夫于1967年開始分居生活,生育了四個子女,經親友協調私下“離婚”不能作數。而沈女士則辯稱,自己與宋先生一起生活40年,生育3個子女,宋先生年老生病都是自己照顧的,且已拿了民政部門的結婚證,自己與宋先生的婚姻關系應為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汪女士與宋先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結婚,雙方形成了婚姻關系,雖然經他人調解分居,但未經法律規定的民政部門或人民法院解除婚姻關系,其婚姻關系一直存在。在此種情況下,宋先生與沈女士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40年,且后來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但仍構成重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我國在一定條件下承認事實婚姻,但是沒有“事實離婚”的說法,因此宋先生和汪女士之間雖然已經沒有夫妻之實數十年,但是兩人沒有辦理過離婚登記,因此兩人在法律上仍然屬于夫妻,宋先生和沈女士之間的婚姻系重婚,屬于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滬律網指出:解除夫妻關系,是必須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拿到離婚證或者是由法院判決離婚,所以經他人調解離婚,沒有夫妻之實,也不能算是離婚,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再婚則都屬于再婚的行為,再婚的婚姻系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