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再婚夫妻在離婚時,男方指出女方應當返還自己在結婚這些年照顧繼子的撫養費,那么女方究竟要否要補償撫養費呢?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在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補償的,因為繼父母既然能接受和繼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就是在事實上默認撫養繼子女,這是出于一種自愿,當離婚時,也就不能違背本意再要求對方補償撫養費了。
王某與李某均系再婚,王某2006年帶著其與前夫所生三歲的兒子周小某改嫁李某。后因雙方感情不和,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在訴訟中主張周小某2006年至2009年在其家受其撫養期間的撫養費。就該案被告李某的主張能否支持,產生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支持。原告王某起訴與被告李某離婚,剝奪了李某與周小某間的繼父子關系,剝奪了李某將來接受周小某贍養的可能性,應當補償其撫養期間的撫養費。第二種意見認為不予支持。李某與王某再婚時就知道周小某要隨著過來生活,李某愿意與王某結婚,就是接受了撫養周小某的義務。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因為周小某跟隨王某和李某一起生活,在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存續期間,李某也對周小某進行了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應當認定李某和周小某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撫養關系,所以李某不能主張王某返還周小某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滬律網提示: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分為兩種,以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為界,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則只是一種姻親關系,而非父母子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