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前妻有一個女兒,在和現任妻子結婚后,男子多次轉錢給女兒,現任妻子發現后,認為這些款項是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的前妻女兒返還,但是其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男子和前妻于1995年登記結婚,2012年在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兩人的女兒由前妻撫養,男方每個月需要支付女兒撫養費1000元。2019年1月,男子和現任妻子登記結婚,兩人達成書面協議約定:男方支付與前妻所生女兒在校期間的生活費每月1000元整,大學畢業終止所有費用。支付生活費由現任妻子按時銀行轉賬,每月20日支付。前妻女兒不得私下找男子以各種理由索要經費,一經發現,從生活費里扣除。如學習需要,查明屬實直接交付收款單位,必須收回收據。前妻女兒不得與男子有任何通訊往來。現任妻子每月打印男子電話清單、單位電話記錄。如發現有前妻女兒的電話,有權取消一切費用。就此夫妻達成一致。然而隨后,男方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先后支付前妻女兒累計20978.59元,在被現任妻子發現后,現任妻子以這些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經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判決,女方無權要求男方返還其轉給女兒的款項。
問題1:男子需要支付給前妻女兒撫養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84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第1085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男方雖然已經和前妻離婚,婚姻關系就此解除,但是其和女兒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并不會因此解除,對于未成年的女兒,男方仍然需要承擔其撫養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但因法院判決女兒由男方的前妻撫養,男方就需要通過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來代替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
問題2:男子和現任妻子所達成的如上書面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盡管,男方和其現任妻子可以就夫妻共同財產的使用達成書面協議,但是該協議的內容實質上在限制男方對前妻女兒履行法定的撫養義務,而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會因協議的內容而受到影響的,所以該協議的內容應當是無效的。
問題3:男子的現任妻子為何被敗訴?
律師明確表明:鑒于男子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是用于支付其和前妻所生的女兒的撫養費和學費等,盡管沒有事先得到現任妻子的同意,但其是用于正常的開支,而且于情于理于法,男子也確實需要支付撫養費給前妻的女兒。因此,男子的現任妻子向法院起訴,要求男子和前妻所生的女兒返還相應的款項,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