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一名88歲獨居老人將300萬元房產送給水果攤主一事引發了廣泛議論。據相關媒體稱,該老人在妻子和兒子去世后一直無人照顧,是攤主照料他,隨后老人將房產贈與給了攤主。但是最近,老人的家屬卻稱,在老人生病時是由家屬送往醫院并且予以照顧,醫院診斷老人有老年癡呆,在出院時攤主搶先接走了老人。
上海的馬林(化名)已經88歲高齡,在妻子和兒子去世后一個人生活,但是在2017年的時候,老人卻將自己價值300萬元的房產送給了自己家附近的水果攤主小游(化名),老人稱自己的家屬對自己是不聞不問,反倒是小游一家對自己照顧有加,甚至在幾年前小游一家搬到了老人家中,照顧著老人。隨后,這一事件成為了新聞,備受公眾關注。隨后,就出現了老人的家屬發聲,提出上述聲明的情況。
問題1:如何看到老人將房屋作為遺產留給小游的行為?
律師表示: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老人的妻子和兒子均已經去世,其已經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了,如果在沒有遺產繼承的情況下,則會由其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兄弟姐妹繼承。但是老人將房屋作為遺產贈與給了不是法定繼承人的小游,其行為屬于遺贈,由于房屋是屬于老人的合法財產,老人也當然有權利將房屋通過遺贈的方式留給小游。
問題2:如何看待老人的家屬的發聲呢?
律師認為:不同人從不同的角度看待這一事件,自然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數人都認為老人的家屬在老人妻子和兒子去世后孤獨一人,最無助的時候,沒有對老人盡到照顧和贍養的責任,而在這次老人將房屋贈與給小游成為新聞熱搜后,老人的家屬才發聲,這其中不難讓人覺得老人的家屬是為了爭奪老人的房產而來的。從法律角度看,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第4款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如果沒有對被繼承人盡到扶養義務的,那么就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樣的道理,如果老人的家屬對于老人完全沒有盡到扶養照顧的,那么于情于理與法都是不能再想來分割老人的財產的。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起訴是什么?
律師回答到: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的現象越來越嚴重,空巢老人和孤寡老人的情況也越來越不樂觀。《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了:“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從繼承法的角度看,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都是優先于法定繼承的,這正是為了老人能夠更好地按照自己的意愿來處置去世后的遺產,通過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對能夠真心照顧和贍養自己的不是法定繼承人的他人予以財產上的回報。最后,我們應當看到的是這一事件背后所體現出來了人情溫暖,人與人之間真摯的情感是遠遠重于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