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20年步入最后一個月,新修訂的《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也開始正式施行,禁止在軌道區域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然而在近日,上海軌道交通5號線車廂內出現了讓人憤怒的一幕:一中年男子將手機外放,在遭到身邊一年輕男乘客勸阻之后,非但沒有聽勸,反而動手劃傷了勸阻者的面部,最終該當事男子因毆打他人被軌道公交警方行政拘留。這一案件也是軌道公交警方查處的首起因電子設備外放聲音而引發的違法案件。
12月13日下午,軌交警方接一110報警,報警人稱其在軌道交通5號線列車車廂內被人毆打。接警后,民警從北橋站上車將吳某和中年男子何某帶至警務室了解情況。經了解,報警人吳某在5號線莘莊站往北橋站方向的列車車廂內,發現其對面座位的一中年男子何某使用手機觀看視頻時外放聲音較大,吳某便上前告知該男子地鐵禁止外放。為此,雙方發生口角,其間何某惱羞成怒左手揮向吳某頭部,將吳某的眉心劃傷。經驗傷,吳某眉心的劃傷構成輕微傷。12月23日,軌交警方將中年男子何某傳喚至公安機關,到案后,何某對當日在地鐵車廂內因手機外放聲音和吳某發生糾紛,繼而動手劃傷對方眉心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何某因毆打他人被軌道公交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問題1:在本案中何某需要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律師回答到:首先,何某在新修訂的《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正式施行的情況下,仍然外放手機聲音,那么根據新修訂后的《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第9條第7項所規定的“凡進站、乘車的,禁止有以下行為:(七)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何某的行為擾亂了地鐵上的公共秩序,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其次,何某對吳某造成人身安全上的侵害,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最后,吳某眉心的劃傷構成輕微傷,何某也因此不需要承當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故意傷害罪要求受害者的傷是構成輕傷及以上。
問題2:《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在本次修訂過程中將禁止在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加入其中,其合理性為何?
律師指出:隨著各類電子設備的廣泛應用,幾乎每個人都會使用電子設備,那么在地鐵上如果將電子設備的聲音外放,那么勢必會影響到其他人,甚至可以稱的上是一種噪音了,因此禁止在地鐵上將電子設備聲音外放,能夠在地鐵上這種相對封閉的公共場合營造更好的氛圍,避免因電子設備外放而產生糾紛,造成更多的不必要的麻煩。
問題3:這一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無論是地鐵,還是公交車、飛機、火車,甚至是出租車,我們都需要遵循相應的公共秩序規則,不擾亂在這些公共交通上的公共秩序,做到遵紀守法,對于其他人違法亂紀的行為也應當及時地加以制止,不過制止的方式應當合理,不能采取過于過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