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犯罪而入獄,在刑滿釋放回家后,本想和家人團聚,共同度過剩下的時光,但是卻不想家里已經空無一人,在打聽后得知自己的丈夫已經外出多年,杳無音信了,無奈之下,妻子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準予其和下落不明的丈夫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一方長期下落不明的,從客觀上看夫妻雙方的感情也是沒有繼續維持的可能了,因此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于1983年11月生育女兒,現已獨立生活。婚后,雙方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4月,原告因犯瀆職罪被判入獄。2007年12月,原告刑滿釋放回家后,才得知被告已于2004年離家外出,至今仍杳無音信。法院審理后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服刑期間,被告未予以關心幫助,致使夫妻感情惡化。被告于2004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男方作為被告在妻子服刑期間就已經外出,在妻子服刑期滿后也是杳無音信,兩人的夫妻關系早就是名存實忙了,因此法院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多年,以及夫妻一方長年外出并且杳無音信,這在客觀上都可以直接認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不可能繼續維持下去了,所以在這兩種情形之下,法院通常是會判決雙方當事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