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內和第三者同居生活,第一次被發現后,其保證會悔改,妻子也選擇了原諒,但是后來妻子又發現丈夫和另一個第三者同居在一起,于是便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離婚和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失。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男女一方在婚內出軌的行為違背了一夫一妻制原則,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屬于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過錯之一,也是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之一。
1996年1月原告黎某與被告朱某相識戀愛,2000年9月雙方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可。2001年8月朱義認識了一女子蔣某,不久就同居在一起,被黎某發現后,朱某保證悔過自新,黎某原諒了朱某。2010年3月28日黎某發現朱某與一個姓唐的女人同居而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朱某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違反了夫妻相互忠實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和好可能,原告黎某要求離婚,應予支持,被告朱某與他人同居其行為導致黎某在精神上產生了一定的痛苦,原告黎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應予支持。經調解,被告朱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雙方達成了上述協議。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朱某兩次在婚內和第三者同居,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其和黎某之間的夫妻感情,也違背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對黎某造成了損害,因此在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朱某應當賠償黎某的精神損失費。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內出軌,并且和第三者同居甚至結婚的,違背了夫妻之間本應有的互相忠誠的義務,違背了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原則,也嚴重破壞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在達到感情完全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是應當判決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