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離婚后,發現由自己撫養的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于是將前妻告上了法院,要求由前妻來撫養孩子,并補償自己撫養孩子所支出的費用,還要賠償自己一筆精神損失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本案中女方的過錯屬于重大的過錯,對男方造成了極大的傷害,法院應當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
李某和蘭某本是夫妻,后兩人協議離婚,兒子李某某跟隨李某生活,蘭某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后來,李某通過親子鑒定,發現李某某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氣憤之下將蘭某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自己與李某某不存在親子關系,李某某由蘭某撫養;蘭某應支付自己這些年為李某某支出的撫養費、醫療費和教育費;蘭某還應當支付自己精神損失費5萬元。被告蘭某辯稱:認可李某與李某某不存在親子關系,認可同意將李某某的撫養變更為被告撫養,對于原告提出的其他訴請,請求依法駁回,因為沒有事實依據。法院審理后,判決李某某和李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李某某由蘭某撫養,同時酌定蘭某返還李某部分對李某某的教育費、醫療費和保險費,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蘭某一直隱瞞李某某不是李某親生的事實,使李某一直以來撫養了不是自己親生的兒子,這對于李某來說無疑是巨大的傷害,因此蘭某應當補償李某撫養李某某的相關費用,以及賠償李某的精神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關于男女一方請求法院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法院采用的規則是:請求方已經提供了必要證據,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并且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那么法院可以直接推定親子關系不存在;如果請求方提供了必要證據,另一方也承擔了請求方和孩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的,法院也是可以直接認定親子關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