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做完流產手術不足六個月,丈夫提起了離婚訴訟,那么法院是否會受理呢?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基于《婚姻法》第34條的規定,男方在此時原則上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也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那么法院也是可以受理并且判決雙方離婚的。
賀某訴稱:自己和阮某系夫妻,在婚后不久阮某即離家出走,外出打工,不與自己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阮某辯稱:自己剛做完流產手術不足六個月,原告不得提出離婚,不同意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原告訴稱與是虛假的,與事實不符,原告的起訴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雖中止妊娠不足六個月,但雙方自登記結婚至分居不足百日,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就夫妻生活問題產生矛盾,又原告以被告中止妊娠未告知原告與被告產生矛盾,雙方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無和好可能,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充分,應予支持。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女方中止妊娠不足六個月,男方在原則上是不能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是法院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從結婚到分居不足百日,夫妻感情極為薄弱,如今的矛盾也是非常尖銳,兩人的感情已經達到了確已破裂的程度,因此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男方在三種情形下,不能提出離婚,這是因為女方的生理原因,法律出于保護女方在這三種情形之下權益的目的。但是限制男方提出離婚也不是絕對的,當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時,通常是指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重大過錯,或者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那么法院也是會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