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按照當地農村的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之后,就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一年多后,女方離家出走,男方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女方返還作為彩禮的黃金手鐲款。
王某和曹某于2017年6月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隨后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后,2019年1月曹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于是王某將曹某起訴到法院,提出從兩人認識起至曹某離家出走前,曹某先后以需要用錢為名累計向自己索要現金20000多元,另在舉行“結婚”儀式前索要一只價值11300元的黃金手鐲,現兩人雙方已經分手,解除了同居關系,那么曹某應當返還自己手鐲款11300元。被告曹某辯稱,原告購買手鐲是事實,但是被告本人也支付了3000多元,且該手鐲不是被告索要,而是原告贈予,故不同意返還,如返還,原告需要和被告進行算賬。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系婚約財產引起的糾紛,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為其購買的黃金手鐲,予以支持,但由于雙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時間,故酌定由被告曹某返還原告王某23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返還彩禮的第一種情形就是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是因為男女雙方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才能形成法律上的婚姻關系,成為真正的夫妻。男女雙方只舉辦了結婚儀式并且同居的,仍然屬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