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郭杭銨 記者胡靈敏)夫妻離婚后,妻子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丈夫訴至法院,妻子反訴丈夫離婚時隱瞞財產要求分割。昨天,東陽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
張某和華某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6月20日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中對雙方的財產進行了分割,并約定夫妻共同債務26.8萬元全部由華某償還,華某應付給張某人民幣10萬元。因華某一直未履行該協議義務,張某訴至了東陽法院,要求華某支付10萬元和由其代華某向妹妹張某償還的1萬元。
訴訟過程中華某對張某提出了反訴,認為張某在協議離婚時隱瞞了雙方在金華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購房款以及農行卡余額共計8.7萬元,東陽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的股金18萬股,請求法院判決以上財產的一半歸華某所有。
東陽法院根據雙方的證據和庭審,對張某要求華某償還共同財產差價款人民幣10萬元、華某要求分割張某在離婚時隱瞞的金華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的房款共87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了支持,對其他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來源:金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