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未成年的情侶在同居后生育兒子,因為沒有達到法定婚齡而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么當兩人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同居關系時,非婚生子應當由哪一方來撫養呢?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對于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按照婚姻法處理婚生子女的撫養規則來處理。
黃某訴稱:2014年5月其和被告楊某甲經人介紹認識和戀愛,在被告家中舉行結婚儀式,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隨后生育兒子楊某。原告與被告同居時年僅15歲,純屬年幼無知,即使通過結婚儀式,直至生育小孩時,仍未達到法定婚齡。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彼此不信任,雙方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不休,被告經常對原告大打出手,暴力成為家常便飯,久而久之致使雙方分居。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兒子楊某由自己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被告楊某甲則辯稱:兒子楊某由自己撫養,撫養費每月500元由原告承擔。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開始同居生活,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同居關系處理。對于原、被告同居期間生育的小孩楊某,雙方均主張撫養權,小孩楊某現3歲多,屬于時刻需要有人照顧的年紀。從庭審查明的情況看,被告無論是個人經濟能力,居住生活環境等條件都優于原告,且小孩楊某2019年以來一直跟隨被告生活,由被告父母照顧,被告父母有能力幫助被告照顧小孩,從更為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角度考慮,因此楊某由被告楊某甲撫養為宜。結合原告的收入情況,法院酌情判令原告承擔楊某18周歲前的撫養費每月500元。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中的黃某和楊某甲雖然在同居時沒有達到法定婚齡,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在年齡上就達到了法定婚齡,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并且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所以兩人的關系屬于同居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的楊某是黃某和楊某甲在同居期間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當黃某和楊某甲分手時,對楊某如何撫養的問題需要按照父母離婚時的婚生子女撫養問題來處理,本案中楊某一直由楊某甲的父母撫養,所以在黃某和楊某甲解除同居關系后,楊某也應當由楊某甲撫養更為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