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一直以來是被我國法律所禁止的。但不想因合作關系破裂,一家代孕中介將另一代孕中介告上了法院,要求返還百萬元的管理費。法院在審理后,不僅裁定駁回起訴,而且將有關材料移送至公安機關,兩家代孕公司可能會涉及刑事犯罪。
張某從事第三方生殖咨詢服務工作,名下有一家對接國內外代孕渠道的機構。一次偶然的機會,張某通過醫療咨詢微信群,認識了專門負責接洽和管理代孕母親的陳某。兩人一拍即合,于2018年10月6日簽訂了《后勤托管協議》,約定由陳某雇傭代孕母親,并負責代孕母親的管理及嬰兒的出生看護等。協議中,張某、陳某分別作為委托方、受托方,就承包金額、付款方式等內容達成共識。在協議簽訂后,張某陸續介紹了5名“客戶”給陳某,轉賬金額合計104萬余元。2020年11月,張某將陳某訴至法院,認為陳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無故增加項目費用,且移植成功率較低,并對代孕母親管理、照顧不周,導致其委托人心生怨懟將其訴至法院索賠,使其遭受高額損失,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管理費104萬元。陳某辯稱,上述款項是張某收取客戶費用后轉交給自己的,自己只是代收代付,且用于支付孕媽住院、產檢、生活及保姆工資等費用,并非其個人所得,因此無需返還上述財產。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張某、被告陳某告均系從事商業代孕業務的相關人員,而商業代孕業務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原告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管理費,其主張的并非合法權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的受案范圍,且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綜上,法院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起訴,并已于今年3月19日將有關材料移送至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
問題1:從《民法典》的角度看,如何看待原告張某和被告陳某之間簽訂的協議?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143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張某和陳某簽訂的協議是針對商業代孕的,而商業代孕是為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雙方簽訂的該協議違背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應當是無效的協議。
問題2:既然協議本身是違背法律法規的,那法院為什么不直接判決協議無效?而為什么是駁回原告的起訴?
律師強調到: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因為商業代孕是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張某和陳某作為從事商業代孕業務的人員,其兩人簽訂的協議,不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保護的范圍,因此即便從效力上看,協議本身是無效的,但法院也沒有必要再進行審查,而是應當將其移送給公安部門,追究當事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問題3:如何看待“代孕”行為?
律師指出:前不久明星代孕事件引起了社會公眾對于“代孕”的新一波關注,代孕本身就存在的極大的倫理道德風險,而代孕衍生出來的諸如非法行醫罪、遺棄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犯罪行為也是層出不窮,因此我國對于各種形式的代孕是明令禁止的。但民間的代孕仍然存在,如何進一步對這些現象進行治理,尚需立法以及司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