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麗和阿強(均為化名)本是夫妻,在2020年的時候離婚,但在離婚分割市場價值330萬元的房產時,阿強辯稱之所以當時只約定自己享有房屋1%的份額只是為了“安撫丈母娘”,,但最終二審法院還是改判阿強只能分得2.8萬元的房屋折價款。
當年小麗和阿強結婚后購置了一套總價170余萬元的房產,其中首付100余萬元由小麗的母親出資,剩下70余萬元則由小麗和阿強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進行支付。在做產權登記時,約定“按份共有”,且小麗占比99%。一審認為,阿強僅分割房屋1%,與其對房屋貢獻嚴重不符,小麗應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共計50萬元。小麗不服上訴,在二審中,阿強辯稱當時占1%的份額只是為了“安撫丈母娘”,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改判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2.8萬余元,剩余貸款由小麗歸還。
問題1:如果涉案房屋不是被約定成“按份共有”,那么是否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律師回答到: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額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涉案房屋雖然是由小麗的母親支付了100萬元的首付款,但是剩下的70萬元購房款是由小麗和阿強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而且小麗的母親在給小麗和阿強100萬元首付款時,也沒有明確表示這是只給小麗一個人,所以如果沒有約定該房屋是“按份共有”的,那么該房屋就應當是夫妻共有所有的房屋。
問題2:小麗和阿強是否可以約定涉案房屋按份所有?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小麗和阿強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涉案房屋按份所有,其中小麗享有99%的份額,阿強只享有1%的份額,雖然阿強表示當時是為了“安撫丈母娘”才答應的,但是這并不影響阿強是基于自己自愿的意思表示答應的按份所有,所有兩人的該約定是有效的。
問題3:為什么阿強最終只能分得2.8萬元呢?
律師表示:二審法院改判小麗支付阿強房屋折價款2.8萬余元,這正是基于阿強和小麗當時約定的阿強只能享有房屋1%的份額,由于房屋現在的市場價值為330多萬元,法院沒有判決阿強可以獲得3.3萬元的房屋折價款,是因為該房屋還有貸款尚未還清,既然阿強最終不需要再對剩余的貸款承擔償還的責任,那么其能獲得的房屋折價款就應當相應的減少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