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女兒跟隨母親生活,女兒在上了大學后,因為母親患上嚴重疾病,無法再維持女兒的大學學費和生活費,于是女兒便將父親告上了法院,要求父親給付自己撫養費。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中的女兒已經成年,并且接受了大學教育,因此即便在生活上存在一定的困難,也應當認定其能夠獨立生活,父親對其不再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原告于某1訴稱:被告于某2系原告的父親,原告已經讀大學,和母親共同生活,現因其母親患有嚴重疾病,已經無力支付原告學費及生活費用。被告拒絕給付原告撫養費用,無奈為了維持原告學業及生活而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撫養費1500元/月,計每年18000元,給付到大學畢業為止,從2019年9月至2023年7月。于某2辯稱:自己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撫養費,原告現已經成年,自己已經支付了18周歲之前的撫養費,2019年的撫養費5000元自己也已經支付。自己不同意原告上私立藝術院校,自己的經濟條件不允許。現在自己上有兩個岳父岳父還有父母需要撫養,下有兩個孩子上學,自己本人腰間盤突出不能干重活,有嚴重的高血壓,收入維持不了生活,只有3畝半土地,沒有其他收入,故不同意承擔撫養費。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于某1雖已成年但是否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原告接受的是大學教育,不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原告也未舉證其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導致其不能獨立生活,故法院對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于某1雖然以自己尚在讀書,不能獨立維持學業和生活為由,而要求于某2給付撫養費,但是從客觀上看于某1已經成年,并且接受的是大學教育,于某1應當是可以克服目前的困難,靠自己的努力來完成學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滬律網提示:對于子女在成年之后,能否再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我們一般認為成年子女除非符合“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否則就不能再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此時父母就不再對于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當然父母可以出于自愿和對子女疼愛的原因給付成年子女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