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后,丈夫拒絕給妻子治病,對妻子不理不問,妻子無奈之下只好搬回了娘家,由娘家人照顧,在和丈夫分居多年后,妻子對婚姻倍感失望,只好起訴離婚,法院在審理后,最終判決了雙方離婚。上海離婚律師強調到,對于在客觀上實在不能繼續維持的婚姻,法院是應當判決離婚的,這對于雙方當事人來說都是最好的抉擇。
原告顧某訴稱:2006年下半年,其與被告吳某1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領取結婚證,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吳某2。婚后,被告對原告缺乏關心,原告因病被醫院誤診為胰腺炎,被告便不愿意為原告治療,并且還對原告提出了離婚的要求,原告在醫院治療期間的費用全是原告娘家人予以承擔。被告作為丈夫,對原告不理不問,漠不關心,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2011年上半年,雙方在爭吵之后,原告便離開被告回娘家居住,夫妻開始分居,分居期間,被告從未聯系、探望原告及其小孩,雙方音信皆無,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原告曾于2016年12月、2019年2月兩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被告均采取無所謂態度拒不到庭,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雙方仍保持長期分居現狀,至今已達八年之久,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原告負責撫育,被告貼補撫育費用。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由于缺乏感情上的溝通與交流,夫妻關系不睦,雙方長期分居,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據此,法院依法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由于婚生子吳某2長期隨原告生活,考慮到改變其生活環境可能不利于其健康成長,且吳某2本人也自愿隨原告生活,故法院判定婚生子吳某2由原告負責撫養教育至獨立生活時止。原告當庭放棄要求被告承擔婚生子撫育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準許。因原告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本案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原告患有疾病后,被告作為丈夫本應當盡到扶養的義務,但是被告不愿意為原告治療,原告只好返回娘家,由娘家人照顧,被告的做法無疑破壞了兩人的夫妻感情。兩人在原告起訴離婚時已經分居多年,其夫妻感情可以認定確已完全破裂,法院判決離婚時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針對《婚姻法》第32條對訴訟離婚的規定,新出臺的《民法典》在其基礎上新增了“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也說明了夫妻分居的時間如果較長的,應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主要認定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