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在二胎休產假期間,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當起了網絡博主,卻不想丈夫提起了離婚訴訟,理由竟然是妻子當網絡博主日夜顛倒,無法照顧到家庭,并且嚴重影響了他的休息,法院審理后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準予離婚。
2020年1月,王某在二胎休產假期間為增加收入,通過上傳短視頻成為某新媒體平臺的博主。產后五個月,王某卻收到了丈夫李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通知。李某在庭審過程中表示,王某工作日夜顛倒,無法照顧家庭,且嚴重影響自己休息上班,雙方因此發生多次爭吵。王某表示其已盡量兼顧工作與家庭,并承擔了撫養兩個孩子、贍養李某父母的責任。經過法庭審理,法官認為雖然王某的工作模式對于夫妻生活有一定影響,但并非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應當積極溝通,互相體諒。且女方分娩未滿一年,李某不具備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亦無法證明雙方感情嚴重破裂,因此駁回李某訴求,不予判決離婚。
問題1:如何看待王某在二胎休產假期間成為博主?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57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王某在二胎休產假期間選擇成為新媒體平臺的博主,這是其選擇工作的自由,作為丈夫的李某應當支持王某的這一選擇,傳統的“家庭主婦”的思想觀念并不符合男女平等的思想,作為妻子的王某當然有完全的自由選擇從事的職業和工作。
問題2:從法律上看,李某為何不具備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本案中的李某出于二胎休產假期間,是分娩后一年內,法律上為了保護婦女的利益,在三個期間限制了男方提起離婚的權利,而且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之間也不存在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的情形,因此李某在王某分娩后的一年內是不具備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示:《民法典》在第1088條中還規定了: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回到本案中,王某在二胎休產假期間還從事網絡博主,用以增加家庭的收入,作為丈夫的李某更應當體恤王某的辛苦,理解其對家庭的付出,而不是以王某無法兼顧家庭和工作并且影響自己作息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王某對家庭的付出應當得到尊重。《民法典》的上述法條也正是為了保證夫妻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的那一方在離婚時應當獲得一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