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女方獲得了兒子的撫養權,但是在離婚一年后,女方怕兒子會影響自己再婚而將前夫告上了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關系,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女方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因此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應當是為了子女能夠得到更好的成長和生活條件,而不應當是父母逃避對子女撫養義務的手段。
王某和李某因為感情不合,于2018年7月2日在當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時兩人約定,婚生子隨女方李某一起生活,李某自行承擔兒子撫養費,王某和李某在界首城區購買的一套房屋歸李某母子所有,王某每月可以探視兒子兩次。兩人離婚后,王某很快再婚。一年后,李某聽說前夫與其第二任妻子的日子過得紅紅火火,心生妒意,便決定起訴前夫變更孩子撫養權,將孩子推給前夫撫養,一來可以攪亂前夫平靜安逸的生活,二來也給自己再婚去掉了累贅。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和李某在離婚時已經對婚生子的監護撫養問題作了明確具體的約定,雙方理應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協議履行各自的職責義務。王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剛滿5歲,一直跟隨原告李某生活,如果改變其生活環境,恐對孩子的成長和身心健康不利。加之原告李某在法定舉證期限內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自己撫養子女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其無能力撫養孩子,故對原告李某要求變更婚生子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父母在離婚時,應當確定未成年的子女由父或母一方撫養,在之后如果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如果起訴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的,則需要舉證證明變更撫養關系的必要性,像本案中原告在舉證時沒有提交充分的證據,因此法院是不會支持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滬律網提示:當父母一方向法院訴請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時,法院應當從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中審查是否真的有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必要,以及變更撫養關系是否會給子女帶來不利,歸根結底,變更子女的撫養關系是要以維護子女的權益為考慮的關鍵,而不應當成為父母逃避撫養義務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