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成了上門女婿而和自己的生父母鬧翻,生父母表示不再認這個兒子,但男子還是會回家去看望自己的父母,當父母去世后,男子想繼承父母的遺產,卻遭到了三個弟弟的拒絕,那么男子還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上海遺產律師對此解答到,盡管男子選擇做上門女婿為其生父母無法接受,但是這屬于其個人的選擇自由,不會因此解除了其與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仍然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張某因家庭條件不好,加上兄弟多,在初中畢業后就外出打工,后在廠里認識一女子,由于兩家離得太遠,老人十分反對雙方的婚事,但張某最終還是不顧家人的強烈反對,毅然與女方結婚。因妻子是獨生女,她父母要求張某當上門女婿。因此,張某們結婚后就將張某的戶口遷入妻子家,和岳父母共同生活。為此張某的生父母十分氣憤,聲稱再也不認張某這個兒子。可是,作為兒子,雖然遠離父母,但張某每逢父母生日或是春節都回家看望他們并給他們一些生活費用。隨著張某父母的先后去世,張某想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卻遭到了三個弟弟的拒絕,三個弟弟認為張某已經落戶妻子家,就不能再繼承父母的遺產,為此,張某很糾結。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張某即使因為婚姻而和其父母鬧翻,并且入贅妻子家,但是這不代表著張某和其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此解除,在法律上,張某仍然是其父母的兒子,當其父母去世后,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和弟弟們共同繼承父母的遺產。
《繼承法》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婚姻法》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滬律網指出:張某落戶妻子家,成為上門女婿,盡管這在現實中不能得到一般人的接受,但是從法律上看,張某和妻子結婚后,張某可以選擇成為妻子家庭的成員,這是張某的權利,也因此不能成為其不再享有生父母遺產繼承權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