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婚內就財產分割達成了一份“忠誠協議”,約定違背忠誠義務的夫妻一方需要在離婚時凈身出戶,而且還需要對另一方支付賠償金,那么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呢?上海離婚律師對此回答到,這樣的協議是可以的,因為只涉及到了財產分割的問題,是在男女雙方對其婚姻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權的范圍之內。
張某與吳某經人介紹后相識并相戀,隨后結婚。后因吳某出軌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并指出兩人在婚內簽訂了“忠誠協議”,其內容為:兩人共有房產一套、汽車一輛,雙方自愿約定歸張某所有,屬其個人財產,若雙方離婚,上述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雙方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同時,約定如果一方出軌或者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那么就需要自動放棄夫妻共有財產,自動凈身出戶,另還需要給付對方150萬元名譽賠償金和精神賠償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與吳某二人均同意離婚,故予以準許。涉及雙方簽訂“夫妻忠誠協議”的性質及其效力的認定。該協議是雙方自愿簽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雖名為忠誠協議,但其內容實質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是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如何歸屬以及債務如何承擔的約定,其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忠誠協議”的后一部分,約定了夫妻雙方基于忠實義務而不得實施的行為,并約定了違反義務一方自動放棄夫妻共有財產、另給付受害方150萬元名譽賠償金和精神賠償金、主動放棄家里房產及其它財產的所有權。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定的法律義務。夫妻雙方可以約定違反該項義務所應承擔的財產責任。但本案中協議約定的違反忠實義務的一方承擔的財產責任亦過于嚴厲。故該部分賠償金額應酌情定為5萬元。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該忠誠協議應當是有效的,因為基于夫妻之間互相負有忠誠義務,夫妻雙方可以將忠誠義的內容具體化,可以約定一方在不履行忠誠義務的情形下,在離婚時不能分割財產以及需要對另一方支付賠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滬律網指出: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內對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何確定歸屬進行約定,并且也可以約定在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這都屬于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