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女子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法院發現其提供的結婚證上是一個名字,身份證上又是另外一個名字,法院因此駁回了該女子的離婚起訴。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到,像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往往都會要求當事人先把結婚登記上的問題解決了,再來起訴離婚,處理婚姻的問題。
原告持有蔣甲的身份證向法院起訴與某男離婚,而提供的結婚證記載的女方即原告是蔣乙,且蔣甲與蔣乙的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均不一致,另原告亦不能舉證證明蔣甲與蔣乙系同一人。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原告蔣甲提供的結婚證的名字是蔣乙,身份證的名字是蔣甲,涉案結婚證與現有身份證不一致,且原告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曾變更過姓名,從而造成無法認定原告與被告系合法夫妻。因此,法院不能認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如原、被告在結婚登記程序上存在瑕疵,應當先解決程序上的問題后再起訴。故法院裁定駁回原告蔣甲的起訴。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原告借用了他人名義辦理了結婚證,這說明原告和被告之間在形式上沒有形成夫妻關系,因此只有通過行政程序,將婚姻登記上的瑕疵解決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才能有效,也才能談及離婚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滬律網提示:從上述司法解釋看,當事人要通過訴訟的程序來解決婚姻登記程序上的問題,那么就需要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在解決了婚姻登記上的瑕疵之后,才能再向法院提起離婚的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