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在婚內以服裝店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他人借款,丈夫對此并不知情,而且妻子實際上是將這筆借款用于賭博了,那么在離婚后男方是否還需要連帶償還這筆債務呢?上海離婚律師表示男方是不用連帶償還這筆債務的,因為該債務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屬于女方的個人債務。
徐某和李某原系夫妻關系,后經法院調解離婚。在婚內,徐某以開服裝店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張某借款3萬元,約定一年后歸還,徐某向張某出具了一張借條。借款時,李某不在場,亦未在借條上簽字,張某與李某也不相識。到了約定的還款日期,徐某分文未還,后來更是離家外出逃債不知下落。張某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徐某歸還3萬元借款本息,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李某辨稱,徐某借款時,自己與徐某已經因為徐某賭博的事開始鬧離婚;對于徐某向原告張某借款一事,他既不知情,徐某也未將借款用于家庭開支,而是賭博輸掉了。所以這筆債務是徐某的個人債務。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徐某向原告張某借款3萬元,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現借款期限屆滿,故被告徐某負有清償債務本息的義務。原告借款給被告徐某時,既不認識被告李某,李某也未在借條上簽字,現李某提出該筆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屬于徐某個人債務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徐某向張某借款時,李某不在場,也沒有在借條上簽字,徐某所借的款項也沒有用于服裝店,而是用去賭博,這說明徐某的這筆債務不屬于其和李某的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李某沒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最新出臺的《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將關于夫妻債務認定的司法解釋的幾條內容合并歸納為一條,但是其具體的實質內容沒有修改,即只有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