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辦理結婚登記后打算舉辦酒席和婚禮,但是在此期間,女方覺得兩人的性格不合適,以后是沒辦法共同生活的,因此悄悄地離家外出打工,男方在得知后,氣憤之下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共同生活,因此如果離婚的話,那么男方是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
陳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劉某,在缺乏相互了解的情況下,雙方很快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由陳某給付劉某彩禮2萬元。在準備置辦酒席期間,劉某發現雙方性格差異較大擔心日后無法共同生活,遂在置辦酒席期間離開娘家外出打工至今。陳某認為劉某的行為屬騙婚行為,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其與劉某離婚同時要求劉某返還其給付的彩禮錢2萬元。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從本案的情況來看,雖然陳某不能向法院證明劉某的行為確實是騙婚行為,但是如果法院判決兩人離婚,那么陳某可以自己和劉某沒有共同生活就離婚為由,而要求劉某返還自己彩禮,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為目的和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然這里的結婚不僅僅包括了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而且還包括了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后能夠共同生活居住,因此如果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就離婚的,那么彩禮也應當是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