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9月17日,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因電器老化起火。保安盛某先后兩次沖進火場救火暈倒而受傷。事后,盛某將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告上;了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和精神損失費等11萬余元。經法院審理后,雖認定盛某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但判令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補償盛某2萬元。
事發時,盛某曾系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內工地施工單位外聘保安人員,負責施工工地現場安保工作。他工作的工地與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相鄰,有圍欄相隔。2019年9月17日晚,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一層大廳空調控制面板老化導致線路板過熱、損壞,現場出現煙霧。事發后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物業自聘保安人員使用干粉滅火器進行了處置。事發時并非盛某上班時間,盛某系接到通知后趕往現場。盛某于晚上10點50分后,帶著干粉滅火器先后兩次進入現場。也就是這兩次沖進火場,讓盛某暈倒受傷。此事之后,盛某將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訴至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索賠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11萬余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盛某系施工工地所聘請的保安,對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科研樓內事務并無法定和約定義務;盛某到達和進入現場時科研樓大廳內煙霧彌漫,科研樓內人員持續在進行疏散,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物業保安人員仍在現場進行處理,在該緊急情況下,不應苛責盛某能夠準確預判火情大小、是否已被控制、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是否不需幫助,更不應以盛某不應擅自進入為由否定盛某行為的合理性,故盛某到達后冒險進入現場并遞送滅火器,屬于見義勇為,盛某行為應予肯定和褒揚。對于盛某所受損害,現并無證據證明有明確侵權人,但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作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對盛某損害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判決研究所賠償盛某2萬元。盛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問題一:《民法典》中對于見義勇為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回答到:根據《民法典》第183條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于被認定為見義勇為的行為,如果在救助的過程中,見義勇為行為人遭受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而如果是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也是為了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由受益人對見義勇為行為人進行適當的補償。
問題二:本案中為何法院最終認定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需補償盛某2萬元?
律師表示到:在本案中,盛某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而本案中的火災不是人為引起的,因此不存在侵權人。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作為盛某見義勇為行為的受益人,應當對盛某進行適當的補償,而所謂的“適當補償”是基于事實本身的各個因素,由法院酌情而定的。
問題三:本案背后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是什么?
律師回應到:在本案中,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賠償11萬元的損失,但是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都認定中科院微電子研究所補償盛某2萬元,對于盛某和盛某的家屬而言,法院的判決無疑或多或少會有點讓人“心寒”。對于見義勇為的行為,立法上一直呈現保護力度加大的趨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院在審理見義勇為導致救助人自身遭受損失的案件時,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向本案中的補償款被認定的較低,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對見義勇為行為鼓勵和推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