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過七旬的老人在酒店附近散步的時候,突然遭到兩只大白鵝的攻擊,導致了傷殘,故向酒店進行索賠,而酒店則認為大鵝不是酒店管的,雙方談攏不下后,老人將酒店告上了法院,經法院審理后判決酒店需賠償五十多萬元。
2018年11月,施某和同伴一起參加安吉某景區三日游活動,并入住景區旁的酒店。入住當日,施某等人在酒店旁靠近池塘的林間小路散步,突然兩只大白鵝展開雙翅猛地朝施某沖了過來,并向其發起攻擊。其中一只大白鵝撕咬住施某的褲子不放,施某當場摔倒,導致骨折,且身上多處被大鵝啄咬。經鑒定,施某因本次事故造成身體一處八級、一處九級傷殘。因傷情和術后感染等情況,施某先后住院治療五次共計179天,造成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8萬余元。施某認為酒店方作為酒店管理人和大白鵝景觀的受益人,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酒店方則認為:事發地點不是酒店的直接管理范圍,酒店也不是大白鵝的管理人,事發當時是白天,施某有義務保護好自己,并且施某對其究竟為何摔倒并未舉證證明。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2020年8月,施某將酒店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酒店并非僅有房屋作住宿所用,而是由房屋、樹林、觀光區等環境構成的綜合性度假酒店,從酒店住宿區域可步行至事故發生處,不需經過圍墻、柵欄、門等范圍標識物,所以酒店主張事故發生地并非其經營場所不能成立。對于施某受傷的原因,多位證人均到庭陳述親眼目睹大白鵝啄咬施某導致其避讓而摔倒,對此酒店工作人員也沒有否認。結合證人證言以及事后雙方協商中酒店對事故發生原因的態度,施某因大白鵝啄咬而受傷已經達到高度蓋然性,因此對該事實予以認可。作為經營者,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場所、人員、物品等均具有管理職責,對其經營場所亦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大白鵝致傷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扣除酒店已支付的金額后,判決該酒店賠償施某醫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9萬余元。
問題1:酒店所需要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酒店作為經營場所,應當對里面的顧客和消費者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問題2:本案中酒店為何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律師回應到:在本案中,雖然酒店主張事發地點不是酒店的直接管理范圍,酒店也不是大白鵝的管理人,但是法院認定事發地點仍然屬于酒店的管理范圍,而且從常理來看,大鵝還是可能存在一定攻擊性,酒店在明知大鵝存在的情況下,應當提醒消費者注意,而在本案中酒店并沒有起到安全提醒和安全保障的義務,所以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
問題3:本案的法律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大鵝不是民事主體,不能作為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而大鵝沒有直接的飼養者和管理者,施某遭受大鵝的攻擊,其所受的損害應當由酒店這一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民事主體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