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入贅妻子家后,卻因為生下的兒子跟誰姓的問題而鬧翻了,甚至愈演愈烈,最終導致兩人的感情完全破裂,法院在女方起訴離婚的前提下,準予兩人離婚。上海離婚律師對此想指出,子女跟隨父或母哪一方姓的問題,并不是什么難以解決的問題,只要通過好好地溝通和協商就可以解決。
徐某和胡某經人介紹后確立戀愛關系,隨后兩人登記結婚。按照婚前的約定,徐某入贅胡某家,因此在婚后徐某到胡某家生活,兩人感情尚可。但是,當兩人的兒子出生后,雙方因為兒子的姓氏問題發生矛盾,以致影響到了夫妻感情。胡某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并指出徐某為此曾離家出走,不盡丈夫和父親的義務,使得夫妻二人隔閡無法消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及家屬雖對該問題引發的矛盾進行協調,但是兩人的隔閡并未消除。雙方已經分居,現婚生子隨原告一起生活。庭審中,被告表示原告如果堅決要離婚,被告同意,但兒子要求由被告撫養。如今,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亦表示同意,因此法院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予以準許。對于原、被告婚生子的撫養權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均要求撫養兒子。鑒于婚生子未滿兩周歲,隨母親生活較為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待兒子年滿十二周歲時,再由被告撫養至獨立生活時止較為適宜。原、被告各自撫養兒子期間,撫養費由其各自負擔。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從本案中來看,導致徐某和胡某感情破裂的導火索是兩人的兒子跟誰姓的問題,但是從法律上看子女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只要父母雙方協商好就可以,因此其實導致徐某和胡某最終離婚的原因還是在于兩人不能通過互相溝通和理解來解決矛盾。
《婚姻法》第九條: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滬律網提示:男方在結婚后可以選擇成為女方家庭成員,這是其權利,但是在現實中人們通常將其稱之為“入贅”,并且或多或少地帶有一些貶義的色彩,這實際上不正確的,我們都應當尊重每個人自己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