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兩人婚內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贈與給兒子,但是在離婚后,父親便一直拒絕協助兒子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于是兒子將父親告上了法院,父親則辯稱自己要撤銷對兒子的贈與。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對此指出父親的抗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本案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真實有效的,并不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所以該贈與是不能被撤銷的。
趙某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達成離婚協議:10歲兒子的撫養權歸女方,婚后購買的150平方米住房贈與兒子,并由趙某協助兒子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但后來趙某一直拒絕協助辦理,遂引發糾紛。趙某在庭審中辯稱,對上述事實并無異議,但其有權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前撤銷贈與,現其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故不同意贈與房屋。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母親與趙某離婚時約定將共同共有的房屋贈與原告,系雙方基于合意的共同處分行為,趙某作為共有人之一無權單方撤銷贈與,且該案中贈與房屋的行為與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以及其他財產分割有密切聯系,帶有保障子女今后生活需要或確保該財產歸子女個人所有的考慮,具有特定的身份屬性和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故趙某提出撤銷贈與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趙某兒子所獲得的房屋是基于趙某和其前妻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由于趙某和其前妻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所以即便是房屋還沒有完成過戶登記,對于該房屋的贈與也是不能撤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指出: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是基于男女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那么該財產分割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基于該財產分割協議的各種財產處分(包括贈與)也不能被撤銷或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