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和妻子登記結婚后沒幾天,妻子就不見人,男子為此尋找了幾年后放棄了,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卻不想妻子在和自己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用的是他人的身份,男子這下連離婚也離不成了,最終只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撤銷了結婚登記。上海婚姻律師強調到,男女一方用他人身份辦理結婚登記,如何解除該婚姻關系,提起民事訴訟是不行的,應當是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加以撤銷。
大齡單身青年唐某某與“阿梅”(化名)相識,并一見鐘情,不到半個月,唐某某按女方要求,為其娘家兌現了大額“辛苦費”后,兩人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在婚后沒幾天,新娘“阿梅”卻突然不知去向。幾年來,唐某某到處尋訪,始終不見“阿梅”下落。唐某某只好向當地的法院起訴與“阿梅”離婚。然而,經法院調查,唐某某才如夢方醒:原來7年前跟他結婚的女子并非“阿梅”,只是冒用了“阿梅”的身份信息,至于她的真實身份,無從得知。而且,阿梅已經與他人結婚。因此,法院裁定唐某某起訴離婚因無明確被告,無法立案。于是,唐某某不服當地民政局8年前對自己和“阿梅”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民政局的負責人介紹到,唐某某和自稱“阿梅”的女子申請結婚登記時,二人均按要求規定,提交了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自愿簽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承諾如有虛假,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婚姻登記處審查認為,兩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遂分別給兩人頒發了結婚證。民政局認為,自己不是公安機關,只作程序性審查,不作實質性審查,而且法律也未要求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作實質性審查,因此民政局是依法履行辦證職責,其行政行為并無過錯。法官認為:民政局在受理唐某某與自稱“阿梅”的女子婚姻登記申請后,在審查兩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過程中,由于受到客觀條件限制,未發現“阿梅”的身份信息系虛假冒用,因而作出了錯誤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依法應予撤銷。但唐某某在沒有完全了解“阿梅”真實身份的情況下,草率與對方進行登記結婚,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法院判令撤銷民政局對原告唐某某和“阿梅”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阿梅”在和唐某某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用了虛假的身份,這屬于婚姻登記上的行政瑕疵,唐某某有權對民政局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對這一結婚登記的行政行為加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滬律網指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男女一方用虛假的身份或者他人的身份辦理結婚登記,并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這是因為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的婚姻在形式上都應當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可以對婚姻登記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讓其撤銷該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