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后,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父親需要支付撫養費,但是當女兒成年后,父親就不再繼續支付撫養費,認為女兒已經成年,那么就能夠獨立生活,女兒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父親繼續支付撫養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結合本案指出,由于本案中的女兒雖然已經成年,但還在接受高中教育,屬于法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其父親應當支付撫養費。
劉某一歲多的時候父母就離了婚,并一直跟隨母親生活。其父則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她18周歲為止。劉某成年后被某高中錄取,其認為自己雖然已經成年,但仍然需要繼續在校接受高中教育,因此便以自己沒有經濟來源,不能獨立生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父親劉某某至自己高中畢業前每月給付其撫養費1500元。劉某某則辯稱,劉某已年滿18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沒有義務繼續承擔其撫養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雖然已年滿18周歲,但其尚在校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屬于法律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情形,給付撫養費仍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高中階段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系某單位職工,月總收入4566.8元,綜合考慮原告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撫養費數額按照被告月總收入的20%計算。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劉某雖然已經成年,但是其仍然在就讀高中,缺少收入來源,在生活上也不能獨立生活,因此其仍然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劉某的父母對其仍然具有撫養的義務,劉某某在不直接撫養劉某的情況下,應當繼續支付劉某的撫養費。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滬律網提示:父母對于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直到子女成年并且能夠獨立生活為止,因此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可以要求該方父或母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