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丈夫是現役軍人,平時聚少離多,導致夫妻之間的感情變得很淡,已經懷孕五個月的妻子便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在審理后,認定女方不能證明身為現役軍人的丈夫存在重大的錯過,因此不準予離婚,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婚姻法之所以保護軍婚,是因為軍人身份的特殊性,保護軍婚能夠使其更好地履行軍人的職責。
唐某和李某經人介紹相識相戀,隨后結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軍某部隊的排長,由于唐某長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隊服役,夫妻二人長期分居兩地,見少離多,致使感情趨于破裂。唐某懷孕5個月后,感覺身邊無人照顧,孤立無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自己和李某離婚。唐某既沒有述說李某有重大過錯,也沒有提供被告有重大過錯的證據。法院因此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的特殊情況在于唐某起訴離婚時已經懷孕五個月,而且李某也是現役軍人,因為唐某不能證明李某在婚內存在重大過錯,只是兩人分居的時間較長導致感情趨于破裂,所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對離婚的限制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除非是軍人也同意離婚,或者軍人在婚內存在著重大的過錯,否則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第二種是男方在女方的三個特殊時期不能提出離婚,除非是女方主動提出離婚,或者是法院認為男方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訴訟請求。